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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从7月1日起施行

作者: 编辑:晴空 05-30

 
  2006年5月18日,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8号国务院令,公布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(以下称条例),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。 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,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
 
  关条例规定:
 
  论坛删帖和搜索引擎断链,上升到法律责任 

 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、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,权利人认为所涉及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,侵犯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,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,要求删除该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,或者断开与该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。 

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书后,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,或者断开链接,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。 

  服务对象认为其未侵犯他人权利的,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,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。 

  因此损害公共利益的,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将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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